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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有权进行拆迁吗

来源:海堂法律网


开发商无权强行拆迁。市、县级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开发商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一、房屋拆迁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房屋拆迁法律规定:

1、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市、县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2、市、县级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

3、市、县应当根据公众意见及时公布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由于旧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大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4、市、县级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市、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6、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较多的,由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补偿费用应全额到位,专户存放,专款专用;

7、市、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8、市、县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房屋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农村房屋拆迁没有房产证怎么办

房屋拆迁没有房产证但属于合法建筑的,仍可以享受拆迁补偿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对征地安置补偿不满意如何办

对土地征收补偿不满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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