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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定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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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定罪的标准,应当根据具体的犯罪手段进行确定。行为人通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的,应当按照5000元的标准进行定罪,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司法机关会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恶意透支的手段,被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应当按照10000元的标准进行定罪处罚,恶意透支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四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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