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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单位遗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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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可以出具一份丢失的证明加盖公章给对方单位,让对方去的当地税务机关开具《丢失专用已抄税证明单》,随后即可根据对方的这个证明单和加盖对方专用章的复印件(即丢失的记账联),进行认证抵扣税款,最后再给对方结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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