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丢失的处理为:开具一方丢失已填开的联,应重新开具交对方入账。使用的一方丢失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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