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案件起诉至人民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 的,人民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人民、机关。 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继续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不再收取保证金。 人民不得对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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