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领购簿丢了的,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丢失的当日书面告知税务机关,并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如果不能找回的,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补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十六条 所称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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