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城市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报审批。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城市以及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报省、自治区审批。上栗县对城市的总体规划中分别对城镇体系、综合交通、产业空间布局、公共服务与民生保障、城市风貌与历史文化保护、市政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城乡综合防灾、乡村振兴等事项进行了规划。其中,在城镇体系方面,上栗将全域构建“两极、三片区、多组团”的空间结构。由北到南串联北部高铁新城、老城区和南部文体新城的城市发展轴和由老城区通向北部赣湘开放合作示范区的产业发展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报审批。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城市以及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报省、自治区审批。
第十五条 县组织编制县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组织编制,报上一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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