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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工资是否适用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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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本篇内容摘自《企业用工合规指引系列①青岛地区劳动争议案件改判规则》,略有调整。

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是否适用仲裁时效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十条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因此,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带薪年休假工资系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不适用一年仲裁时效,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但也有观点认为带薪年休假工资中用人单位正常支付的一倍属于工资,而额外需支付的200%属于福利待遇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应适用劳动争议一年仲裁时效。

1.2012年青岛市明确带薪年休假工资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劳动报酬

《青岛市中级人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二)》(青劳人仲委发〔2012〕1号)第二条规定,鲁高法〔2010〕84号文件第10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包括病假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探亲假工资、婚丧假工资、计划生育假工资、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期间工资,上述劳动报酬争议应按鲁高法〔2010〕84号文件第20条第(1)项和青中法联字〔2010〕5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确定是否属于终局裁决案件。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前款各项劳动报酬,劳动者以此为由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的规定予以处理。

2.2016年青岛市明确带薪年休假工资属于福利待遇,不属于劳动报酬

《青岛市中级人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十)》(青中法联字〔2016〕8号)第四条规定,带薪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者依法享受的一项福利待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发生的争议,属于福利待遇纠纷,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报酬的相关规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二)》(青劳人仲委发〔2012〕1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3.作为福利待遇的年休假时效认定标准

黄岛认为,因L于2021年9月22日提起劳动仲裁,故L主张2020年9月22日之前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审不予支持。另案中认为,L2主张的2020年4月4日之前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审不予支持。

青岛中院在(2022)鲁02民终12043号改判案件中认为,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者依法享受的一项福利待遇,其仲裁时效为1年。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职工的每年能够享受的带薪年休假系作为一个整体,其仲裁时效应自最后履行期限届满开始计算。L于2021年9月22日提起劳动仲裁,L主张2020年之前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L主张2020年及2021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没有超过仲裁时效,应予支持。根据L的工资发放情况,L应获得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为98.45元(6624.6元÷21.75×10天×200%+6883.62元÷21.75×6天×200%)。

同理,青岛中院在(2022)鲁02民终11725号改判案件中认为,L2主张A公司支付其2019年1月至2021年4月6日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A公司提出时效抗辩,L2主张的2019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超过一年的时效期间,本院不予支持。关于L22020年度及至2021年4月6日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A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向L2支付或L2已享受年休假,故该期间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应予支持。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L2的2020年休假为10天、2021年为2天,具体计算明细(2333.33元21.75天10天200%)+(2633.33元21.75天2天200%)=2630元。

4.答复认为属于劳动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一次会议第3825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8〕62号)明确提出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多种方式加大涉及带薪休假相关争议的处理力度,维护劳动者带薪休假权利:一是依法对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做出的裁决适用终局裁决,节约劳动者维权成本;二是依法将带薪休假相关争议适用简易程序,通过缩短或取消答辩期、简便方式送达等提高争议处理效率;三是明确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适用特殊申请仲裁时效规定,即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更好保障劳动者维护带薪休假权利;四是对于用人单位存在明显侵害劳动者带薪休假权利行为的,通过发出仲裁建议书等方式,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整改。

5.2023年山东省高院发布解答认为带薪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

《山东省高级人民审监三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十条为: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令第514号)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的规定,用人单位经劳动者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对未休年休假的天数,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并未明确区分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不同构成部分,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关于特别仲裁时效的规定,即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求不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

6.2023年4月后青岛认为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不适用1年普通仲裁时效

市北在(2023)鲁0203民初1470号劳动争议案件中认为,对于A公司主张的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超过一年时效,且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22日尚不足一年度,无需支付年休假工资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并未明确区分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不同构成部分,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关于特别仲裁时效的规定,即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求不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故L要求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主张,未过仲裁时效,A公司的该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A公司向L支付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月1日至10月27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5241.38元。

小结:通过以上规定及案例可以看出,青岛市对带薪年休假工资的性质认定多次发生变化,最新意见是按照山东省高院意见执行,带薪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不适用一年仲裁时效。截至2023年9月24日,尚未发现青岛中院的改判案例,只是检索到市北在说理部分引用山东省高院解答认为带薪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不适用一年普通仲裁时效的规定,支持了2018年至2021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但即使认定带薪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青岛中院到底能支持劳动者主张多久的带薪年休假仍具有不确定性。具体后面部分会提到,此处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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