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买卖既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具有自己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招标投标买卖的合同关系是通过招标投标的程序确定的。(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四条规定:“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无论是商人、公民、还是,都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程序与有关当事人缔结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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